当事人诉讼离婚的,下列婚外情证据可被法院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例如,本人出具的认错书,涉及婚外情的聊天记录等。且前述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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