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用地政府租赁给个人最长20年,但仓储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统一执行的使用年限为50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