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为,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由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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