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重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重婚属于法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才会准许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