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必须携带的,交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材料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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