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是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的,即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相关法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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