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确定双方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为:

(一)出借人是否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是否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其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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