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有具有五年以上经济或者是法律的工作经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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