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律师的权利一般会包括:

1、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的权利;

2、审查起诉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权利;

4、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等。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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