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下列措施可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
2、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
3、重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