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当事人没有交纳物业费的行为,即停止当事人的水电供应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来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只能在供水电的部门来决定,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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