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能主动放弃探望权,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与人身有紧密联系,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因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论为无效条款,所以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的行为不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