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应该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相关法条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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