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为借条中名字不符败诉的,可以依法收集其他能证明借款人身份和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