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是不会被执行人员搬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的,其余的东西有可能会被搬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至六款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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