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应履行的义务是:

1、尊重对方享有的姓名权、自由择业权、互有代理权、相互继承权的义务;

2、互相忠贞、相互抚养义务的义务;

3、平等抚养子女的义务;

4、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的其他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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