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其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即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