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住房公积金也得分割。但当事人约定不分割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住房公积金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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