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解除夫妻关系后,父母双方对孩子的姓名权均享有权利。具体的冠姓、冠名事宜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