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台离婚需要的程序包括: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然后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到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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