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证不再是夫妻生小孩的必备证件。现在各省市已经逐渐不再办理准生证,依法办理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相关法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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