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遇到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呢?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在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前,先要明确两个概念:

  第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内容要完整正确,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而且张贴的具体时间要明确,才能作为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基准时间点。

  第二,被拆迁、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指的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等等以及建筑结构相同或者是类似的房地产。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的价格瞬息万变,今天的房价跟十年前的肯定不能同日而语,拆迁方希望“就低不就高”,只补偿多年前的房价;被拆迁人希望“越高越好”,眼睛只盯着新开盘,甚至是还没破土建设的楼盘。

  其实,关于选择什么时间的房产价格,《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并不是随便贴一张纸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房屋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限、政府加盖公章。”因此,只有包含上述内容的房屋征收决定才是合法的,其张贴公告的时间点,才能作为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基准时间点。

  房屋征收,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多的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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