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执行:

第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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