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作出了如下规定:有期徒刑的幅度为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的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