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其从事第二职业产生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委会依法受理: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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