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根据生活自理障碍水平确定,分别为上一年度总体规划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自理障碍分为三个层次:生活根本不能照顾自己,大多数生活不能照顾自己,大多数生活不能照顾自己。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