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侵犯的对象为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