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应当移交法院或者登记,法院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担保或者担保的登记证书,法院执行人可以传唤双方面对面交付,或者由执行人转让,并由交付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