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必须申请的行政行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