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接受工伤认定结论的,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工伤。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