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所进行的预查封一般是指被执行人的房产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而法院对其进行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预查封的效力则是限制被执行人进行转移或设定房地产的他项权利。

相关法条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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