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被强拆了,该怎么办?虽说国家在大力地推进法治化的进程,可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拆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遇到这种事儿该怎么办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被强拆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举一个相关的案例,就是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子就遭到了强拆。谢先生是北京某车辆厂的退休工人,房屋在没有被拆迁前,他和老伴儿以及儿子一家五口居住在一处平房内,房屋的建筑面积接近150平米,在2009年的4月,因为要建地铁四号线停车场。区建委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谢先生家正好在拆迁范围之内。
在此之后,拆迁公司多次跟他家谈拆迁补偿的事情,但是,因为他们认为给的补偿根本不够另外买房子用,所以双方就一直没有谈拢,但是没有想到在2010年4月的一天,他们一家人被乡里组织的一群不明人员强行拖出家门,这伙人随即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家的房屋强制的拆除了。房子被强拆后,谢先生一家不但没有得到补偿款,连周转安置费也没有拿到,一家人只能暂时寄住在亲戚家。因为认为乡主管部门的行为严重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涉嫌滥用行政权力,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谢先生把乡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乡主管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那么,乡主管部门在庭审过程中推卸责任,在庭审中乡主管部门称,对谢先生家房屋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不是他们,而是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事发当天,乡主管部门只是对谢先生家的房屋拆除工作进行了协助,负责维护治安和秩序,没有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乡主管部门请求法院驳回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上述说法,乡主管部门并没有出示任何的证据。
强拆被判行政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虽然该条条例在当年的1月21日就被废止,但谢先生家房屋被拆迁发生在之前,应当遵照该条例执行。
综合当时的证据可以认定,乡主管部门在谢先生还没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没有就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裁决的情况下,就组织相关部门对谢先生家实施了强制拆除,而乡主管部门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因此,该单位组织的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乡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者,对被诉拆除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将谢先生家房屋拆除,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违法案件,受理费由乡主管部门负担,此判决目前已生效。
注:文章中提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