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孩子的监护权由法律按照以下原则判决: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成为监护人;上述监护人不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