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向法院提出。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