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法定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品性质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2、验收和通知义务;

3、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4、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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