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人数应当为五人至十九人。并且必须是单数。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是首先应当提前通知,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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