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或者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当事人要申请复议的,就可以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复议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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