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重新作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适用于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的;超出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