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公布当事人的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和地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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