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在一审阶段驳回起诉的决定不当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况作出裁决:原判决、裁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决;原判决、裁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变判决、撤销或者变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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