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无故拒绝接受标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存款,存款是指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因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债务标的物,而不是履行制度。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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