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征收中,人民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听证权、参与审批权、审批结果知情权、拆迁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审批权、补偿计划听证权、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补偿标准纠纷权、拒绝履行政令权、违法举报权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