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债务的选择权由债务人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多个目标,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个,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后未作出选择,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让给对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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