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业主行使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