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是: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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