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合作,考虑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应当从有效合理使用财产、生产生活出发。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