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是:

1、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3、土地租赁权,占有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

4、土地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权利;

5、土地地役权,所有权上的他项权利;

6、土地发展权,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权利。

相关法条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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