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拘留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至侦查结束的期限。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以下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调查结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调查结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九节
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款规定的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15日前,制作《呈请延长羁押期限书》,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