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指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虐待他人、强迫、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律、纪律、挑起事件、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不满和抵制,向公众挑战;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侵犯公私财产和个人权利,但侵犯的对象是未指明的人或未指明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