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或者口头起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不予受理;原告不接受裁定的,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复印件发送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

2.被告提出答辩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证明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证明复印件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证明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和诉讼通知书中通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通知。合议庭成员确定后

相关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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